14 義務人認為行政執行機關之執行方法侵害其權益,於行政執行程序終結前,其最初之救濟程序為何?
(A)向行政院陳情
(B)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C)向執行機關之上級主管機關提起訴願
(D)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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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 B(10553), C(1122), D(97), E(0) #1024551
統計: A(54), B(10553), C(1122), D(97), E(0) #1024551
詳解 (共 3 筆)
#1230102
行政執行法第9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
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
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
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
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
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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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3040
行政執行法第9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
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
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
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
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
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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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9588
補充
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 4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經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規定之異議程序相當於經訴願程序,當事人毋庸另行提起訴願,即得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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