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關於保全程序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B)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
(C)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證明之
(D)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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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 B(157), C(2694), D(314), E(0) #1856644
統計: A(66), B(157), C(2694), D(314), E(0) #1856644
詳解 (共 10 筆)
#3125624
【書記官民訴★☆☆☆☆】
請說明證明與釋明之區別。
【擬答】
(一)證明:
證明係指當事人提出證據方法,供法院調查,使其確信應證事實或法則為真實之行為。民事訴訟法採辯論主義,原則上當事人須證明其主張為真實,然而例外情形下法院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二)釋明:
所謂釋明,係指當事人提出證據,僅使法院生薄弱之心證,因而信其所為事實上之主張大概如此者稱之。民事訴訟法第284條規定:「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得用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但依證據之性質不能即時調查者,不在此限。」
http://angelo-li.blogspot.com/2017/04/blog-post_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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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8251
第 526 條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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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6073
假執行、假扣押、假處分
所謂「假執行」,乃指民事判決尚未確定前而先為執行,以實現該判決內容之程序,此項制度之設計,係為保護債權人之利益,以抗衡債務人之上訴權,使債權人得以運用假執行制度,不致因債務人藉由上訴之拖延而蒙受損害。因此,「假執行」與保全程序之「假扣押」、「假處分」最大差異,即在於「假執行」之執行與確定判決之執行相同,得為一切執行行為,並為終局執行,而「假扣押」、「假處分」則僅以保全將來之強制執行為限,祇能將執行標的物為查封,而不能拍賣或處分,由此可知,「假執行」其實即為「先執行」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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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7132
(C)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證明之。
有點是法條上的咬文嚼字,
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之規定: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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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6094
108年也有一題…
我怎麼會一直錯在"應釋明"之上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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