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關於政府資訊公開法中應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下列何者不屬之?
(A)行政指導相關文書
(B) 施政計畫及業務統計
(C) 條約、法律、法規命令
(D) 取締違法業者之調查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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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0), B(295), C(81), D(5293), E(0) #1783055

詳解 (共 5 筆)

#2761426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

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

四、政府機關為實施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等業務,而取得或製作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對象之相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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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7694

第7條主動公開政府資訊之範圍)   

下列政府資訊,除依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  

一、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  

二、政府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三、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四、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五、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

六、預算及決算書。

七、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   

八、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九、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十、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   

前項第五款所稱研究報告,指由政府機關編列預算委託專家、學者進行之報告或派赴國外從事考察、進修、研究或實習人員所提出之報告。   

第一項第十款所稱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指由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成員組成之決策性機關,其所審議議案之案由、議程、決議內容及出席會議成員名單。


第18條(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政府資訊)  

 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  

 一、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禁止公開者。   

二、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   

三、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四、政府機關為實施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等業務,而取得或製作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對象之相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者。   

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影響其公正效率之執行者。   

六、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七、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其公開或提供有侵害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八、為保存文化資產必須特別管理,而公開或提供有滅失或減損其價值之虞者。   九、公營事業機構經營之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妨害其經營上之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政府資訊含有前項各款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者,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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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七條  下列政府資訊,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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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調查不公開的簡易辨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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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712441
未解鎖
第 7 條 下列政府資訊,除依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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