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有關行政執行法上「怠金」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執行機關依法於必要時,得連續處以怠金
(B) 執行機關連續處以怠金前,仍應以書面限期履行
(C)怠金只適用於不行為義務之執行
(D) 怠金為一種間接強制之方法
統計: A(75), B(353), C(4394), D(113), E(0) #1783057
詳解 (共 8 筆)
C選項,怠金適用行為與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
例如:
案例一。小王在熱鬧社區開設燒烤店,但在裝潢過程中並未安裝抽油煙機;嚴重影響其他住戶空氣品質。經行政機關依法通知另其補救安裝,如未遵循行為之義務時,行政機關將以怠金形式催促履行。
案例二。小王在鄰近的機場跑道旁建造鴿舍,恐有影響飛行安全之情形;經行政機關依法通知命其自行拆除,若未遵循不行為義務時,行政機關將以怠金形式催促履行。
行政強制執行的概念可分為三種:
一、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由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查封拍賣、提供擔保並限制住居或發禁止命令
二、行為不行為之義務→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執行→間接強制(代履行或怠金)
直接強制(斷水斷電等)
前兩項為人民有基礎處分之義務而不履行,必須經預為告誡
三、即時強制→由該管機關執行→對人的管束、對物的扣留及使用處理、對住宅之進入或其他必要處置
人民沒有義務之存在,行政機關為處理緊急事件以執行,不須預為告誡
行政執行法 第27條(限期履行行為或不行為義務)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2. 下列有關行政執行法上「怠金」之說明,何者錯誤?
(A)怠金為一種間接強制之方法
(B)怠金僅適用於不行為義務之執行
(C)執行機關得因必要,連續處以怠金
(D)怠金逾期未繳納者,依行政執行法第 2 章之規定執行之
答案: B
103 地特
| 第 27 條 |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前項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 |
(A)→行政執行法第31條第1項
(B)→行政執行法第31條第2項
(C)→行政執行法第2條
(D)→行政執行法第28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