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得進行管束之行為?
(A)義務人顯有逃匿之虞,非管束不能實現債權者
(B)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者
(C)酗酒泥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身體之危險者
(D)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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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57), B(183), C(234), D(187), E(0) #1782624
統計: A(4457), B(183), C(234), D(187), E(0) #1782624
詳解 (共 5 筆)
#2749958
行政執行法 第37條
對於人之管束,以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瘋狂或酗酒泥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及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者。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者。
三、暴行或鬪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者。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者。
前項管束,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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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2575
管束是行政執行法第37條 即時強制的對人之管束
而A部分係行政執行法第17條 但並不是管束 而係拘提管收
不一樣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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