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得進行管束之行為?
(A)義務人顯有逃匿之虞,非管束不能實現債權者
(B)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者
(C)酗酒泥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身體之危險者
(D)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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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57), B(183), C(234), D(187), E(0) #1782624

詳解 (共 5 筆)

#2749958

行政執行法   37

對於人之管束,以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瘋狂酗酒泥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及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者。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者。

三、暴行鬪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者。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者。

前項管束,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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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2575

管束是行政執行法第37條 即時強制的對人之管束

而A部分係行政執行法第17條 但並不是管束 而係拘提管收

不一樣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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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7440
(A)是混淆選項,不要搞混了,源自行政執...
(共 4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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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073250
管束(及時強制)→人民沒有違法 (a)...
(共 5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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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2827309
管收比管束嚴重
(共 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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