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關於代履行、怠金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代履行及怠金均屬對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間接強制方法
(B)執行機關得依情節輕重,處新臺幣 5 千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怠金
(C)代履行之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
(D)執行機關連續處以怠金前須先經過聽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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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8), B(256), C(205), D(4951), E(0) #2455963
統計: A(168), B(256), C(205), D(4951), E(0) #2455963
詳解 (共 8 筆)
#4308016
(A)代履行及怠金均屬對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間接強制方法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
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
前項代履行之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其繳納數額
與實支不一致時,退還其餘額或追繳其差額。
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
前項代履行之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其繳納數額
與實支不一致時,退還其餘額或追繳其差額。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
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亦同。
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亦同。
(B)執行機關得依情節輕重,處新臺幣 5 千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怠金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
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亦同
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亦同
(C)代履行之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
前項代履行之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其繳納數額
與實支不一致時,退還其餘額或追繳其差額。
(D)執行機關連續處以怠金前須先經過聽證程序 書面限期履行
經依前條規定處以怠金,仍不履行其義務者,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
依前項規定,連續處以怠金前,仍應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以書面限期履行
。但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連續處以怠金前,仍應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以書面限期履行
。但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126
1
#4516814
(D)需經"告誡"程序
30
2
#6569332
5千到3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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