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關於直接強制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經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時,執行機關得依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B)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行政機關得採取直接強制措施
(C)沒入是直接強制可以採取之手段
(D)直接強制之執行機關為行政執行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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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10), B(859), C(313), D(487), E(0) #2455964

詳解 (共 8 筆)

#4296831

(A)經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時,執行機關得依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O)

行政執行法§32

經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或因情況急迫,如不及時執行,顯難達成
執行目的時,執行機關得依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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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沒入是直接強制可以採取之手段 (X) 行政罰法

(D)直接強制之執行機關為行政執行分署 (X) 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

行政執行法§4 

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 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所屬行政執行處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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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8036

(A)經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時,執行機關得依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經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或因情況急迫,如不及時執行,顯難達成
執行目的時,執行機關得依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B)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行政機關得採取直接強制措施 即時強制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
時,得為即時強制。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一、對於人之管束。
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C)沒入是直接強制可以採取之手段 即時強制

軍器、凶器及其他危險物,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扣留之。
扣留之物,除依法應沒收、沒入、毀棄或應變價發還者外,其扣留期間不
得逾三十日。但扣留之原因未消失時,得延長之,延長期間不得逾兩個月

扣留之物無繼續扣留必要者,應即發還;於一年內無人領取或無法發還者
,其所有權歸屬國庫;其應變價發還者,亦同。

(D)直接強制之執行機關為行政執行分署 由執行機關

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
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所屬行政執行處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第 27 條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
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
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前項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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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2831

小小做個補充:

查扣、沒入、沒收:

【查扣】係指由主管機關對違法產品先行查驗扣押,以為後續之處分。

【沒入】係指剝奪業者對違法產品之所有權,並由主管機關沒入逕行依法處分。

【沒收】係指針對偽造、禁用環 境用藥或其供製造、加工之器材,經法院判決違法情節確定後,逕行沒收處分。

reference :https://www.tcsb.gov.tw/cp-42-2224-1dc39-1.html

-->由上面推論:

沒入: 剝奪其所有權

而「扣留」應該比較像上面的「查扣」或是「沒收」, 沒有涉及到剝奪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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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5957

(С)「沒入」應該是3F 所述「行政罰法」,不是即時強制。即時強制是物之扣留。雖然意思一樣,但不同詞代表不同法規所述,意思跟罰鍰罰金相同,都是罰錢但是不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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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3703
(B) 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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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1666
(A)經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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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9049

4F。沒入是即時強制?我怎麼記得是行政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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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69336
(A)經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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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830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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