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行政機關為搶救自殺人民,而強行進入民宅,該強行進入住宅之行為法律性質為何?
(A)行政指導
(B)行政裁罰
(C)行政處分
(D)行政事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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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72), C(768), D(5166), E(0) #2455957

詳解 (共 5 筆)

#4307970

依行政執行法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
時,得為即時強制。
即時
強制方法如下:
一、對於人之管束。
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以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
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者為限。
即時強制非行政處分而為事實行為,故對此之救濟方式僅得 聲明異議,不得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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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1685
最佳解最後一段有疑問。

即時強制時,可聲明異議。但即時強制後,有遭受損失可請求補償。如果對補償決定不服,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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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1453
所謂「即時強制」係指: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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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2121
一般情況下,行政強制執行須以行政處分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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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4896
即時強制 ➞事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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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3 筆)

私人筆記#4226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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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830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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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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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3483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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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條(對於進入建物等處所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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