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關於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機關自行或委託之研究報告,須經申請始得公開
(B)政府年度預算,除符合限制公開者外,應主動公開
(C)行政機關拒絕提供政府資訊之申請,人民得提起行政救濟
(D)對於外國人申請政府資訊公開,原則上採取互惠主義
統計: A(3851), B(262), C(372), D(726), E(0) #2455967
詳解 (共 4 筆)
政府資訊公開法
主動公開為原則
(A)行政機關自行或委託之研究報告,須經申請始得公開
(B)政府年度預算,除符合限制公開者外,應主動公開
(C)行政機關拒絕提供政府資訊之申請,人民得提起行政救濟
(D)對於外國人申請政府資訊公開,原則上採取互惠主義 第 7 條
下列政府資訊,除依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
:
一、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
、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
二、政府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
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三、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
號。
四、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A)五、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
(B)六、預算及決算書。
七、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
八、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九、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十、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
前項第五款所稱研究報告,指由政府機關編列預算委託專家、學者進行之
報告或派赴國外從事考察、進修、研究或實習人員所提出之報告。
第一項第十款所稱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指由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成員
組成之決策性機關,其所審議議案之案由、議程、決議內容及出席會議成
員名單。
第 20 條
(C)申請人對於政府機關就其申請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為之決定不服
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第 21 條
受理訴願機關及行政法院審理有關政府資訊公開之爭訟時,得就該政府資
訊之全部或一部進行秘密審理。
第 9 條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
,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
之國民,亦同。
(D)外國人,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為限,
亦得依本法申請之。
第七條
下列政府資訊,除依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
五、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
前項第五款所稱研究報告,
指由政府機關編列預算委託專家、
學者進行之報告或派赴國外從事考察、進修、研究或實習人員所提出之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