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下列何者屬於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事件?
(A)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B)關於內政部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
(C)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警告、記點等事件
(D)不服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裁定而抗告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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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3), B(549), C(124), D(4646), E(0) #2455972
統計: A(83), B(549), C(124), D(4646), E(0) #2455972
詳解 (共 7 筆)
#4308207
行政訴訟法229
(A)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B)關於內政部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
(C)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警告、記點等事件
(D)不服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裁定而抗告之事件
第 229 條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四十
萬元以下者。
(A)(C)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
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B)五、關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之行政收容
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
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為新臺幣二十萬元或增至
新臺幣六十萬元。
第二項第五款之事件,由受收容人受收容或曾受收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
政訴訟庭管轄,不適用第十三條之規定。但未曾受收容者,由被告機關所
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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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9813
依行政訴訟法第 229 條第 2 項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簡易訴訟程序之範圍?
(A)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 40 萬元以下者
(B)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講習處分而涉訟者
(C)關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而涉訟者
(D)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停業處分而涉訟者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103 年 - 103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社會工作、人事行政、勞工行政、原住民族行政、法制、農業行政:行政法#17592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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