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
9 依行政訴訟法第 229 條第 2 項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簡易訴訟程序之範圍?
(A)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 40 萬元以下者
(B)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講習處分而涉訟者
(C)關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而涉訟者
(D)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停業處分而涉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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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4), B(196), C(1338), D(4686), E(0) #645514

詳解 (共 10 筆)

#1371461
其實我只記關鍵字~
A:40萬以下罰鍰
B:講習-輕微處分
C:收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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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909
停業是嚴重處分,非輕微處分,不能依簡易程序,要依通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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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930
請參照
行政訴訟法237-11(尚未生效)第一項;收容聲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行政訴訟法237-17第2項(尚未生效)

收容聲請事件,除本章別有規定外,準用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

可能出題老師想考新法但 沒注意到生效日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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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6211
行政訴訟法229條一項四款:警告性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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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5955
第 237-17 條
行政法院受理收容聲請事件,不適用第一編第四章第五節訴訟費用之規定
。但依第九十八條之六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徵收者,不在此限。
收容聲請事件,除本章別有規定外,準用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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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194
天啊 有新法我竟然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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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858
請問(D)選項是就一般行政法院審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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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239
國考生要隨時上網留意有無新法,這也是必備的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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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684
為什麼C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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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352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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