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下列處罰,何者非屬行政罰法規定之裁罰性不利益處分?
(A)對重大環境污染工廠處以罰鍰
(B)公布販賣黑心油廠商名單
(C)對於違反交通規則者,予以記點處分
(D)對於違反排放基準之廠商,予以斷水斷電
統計: A(617), B(731), C(640), D(3477), E(0) #2455958
詳解 (共 8 筆)
(A)對重大環境污染工廠處以罰鍰 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B)公布販賣黑心油廠商名單 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C)對於違反交通規則者,予以記點處分 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D)對於違反排放基準之廠商,予以斷水斷電 直接強制
第 1 條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A)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
。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
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
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
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
處分。
三、影響名譽之處分:(B)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四、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C)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
似之處分。
第 28 條
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代履行。
二、怠金。
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D)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回7F:
行政罰法第1條:裁罰性不利處分是「罰鍰」、「沒入」、「其他種類行政罰」三種的總稱。
>>裁罰性不利處分=罰鍰+沒入+其他種類行政罰
但因為「其他種類行政罰」是一種「不確定法律概念」,所以在第2條去說明它。
行政罰法第2條說明第1條的「其他種類行政罰」包含以下:
1.限制或禁止行為
2.剝奪或消滅資格
3.影響名譽之處分
4.警告性處分
所以並沒有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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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109年那題題幹「非屬行政罰法第 2 條」,
(A)(B)(D)都是第2條所說的「其他種類行政罰」,
只有(C)是第1條規定,所以那題選(C)。
請問A是不是也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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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身心障礙四等行政法概要
27.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罰法第 2 條所定之裁罰性不利處分?
(A)輔導教育
(B)吊扣牌照
(C)沒入
(D)停止營業 https://yamol.tw/item-27+%E4%B8%8B%E5%88%97%E4%BD%95%E8%80%85%E9%9D%9E%E5%B1%AC%E8%A1%8C%E6%94%BF%E7%BD%B0%E6%B3%95%E7%AC%AC+2+%E6%A2%9D%E6%89%80%E5%AE%9A%E4%B9%8B%E8%A3%81%E7%BD%B0%E6%80%A7%E4%B8%8D%E5%88%A9%E8%99%95%E5%88%86%EF%BC%9F++%28A%29%E8%BC%94%E5%B0%8E%E6%95%99%E8%82%B2+%28..-2331961.htm
第 1 條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1)罰鍰、(2)沒入或(3)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
。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D)、吊扣證照(B)、命令停工或停
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
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
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
處分。
三、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四、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A)或其他相類
似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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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那邊的最佳解
裁罰性不利處分是指其他種類的行政罰
罰鍰跟沒入並非裁罰性不利處分
這樣不就跟這題的A矛盾了嗎?
B.影響名譽
C.警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