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依現行規定,公務員之懲戒事項,由下列何者掌理?
(A)監察院
(B)行政院
(C)司法院
(D)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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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32), B(176), C(3253), D(503), E(0) #2791186
統計: A(1132), B(176), C(3253), D(503), E(0) #2791186
詳解 (共 10 筆)
#5348594
司法院組織法 第 6 條
司法院設各級法院、行政法院及懲戒法院;其組織均另以法律定之。
懲戒法院組織法
第 1 條
懲戒法院掌理全國公務員之懲戒及法官法第47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事項。
第 4 條
懲戒法院設懲戒法庭,分庭審判公務員懲戒案件,其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懲戒法庭第一審案件之審理及裁判,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並由資深法官充審判長,資同以年長者充之;第二審案件之審理及裁判,以法官五人合議行之,並由院長充審判長,院長有事故時,以庭員中資深者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
法官法 第47條
懲戒法院設職務法庭,審理下列之事項:
一、法官懲戒之事項。
二、法官不服撤銷任用資格、免職、停止職務、解職、轉任法官以外職務或調動
之事項。
三、職務監督影響法官審判獨立之事項。
四、其他依法律應由職務法庭管轄之事項。
對職務法庭之裁判,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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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7204
憲法§77規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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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9223
司法院懲戒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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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3240
司法懲戒 行政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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