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民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失效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46 條第 1 項規定 「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之敘述,何者錯誤?
(A)此一規定為保障視覺功能障礙者之工作權,而限制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之工作權
(B)此一規定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C)此一規定屬對於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之選擇職業自由之主觀條件限制
(D)此一規定應以保護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為目的,始屬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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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8), B(795), C(2627), D(2037), E(0) #2791193

詳解 (共 10 筆)

#5201176

D選項確實有爭議。C確定是錯的。

先附上解釋內容:釋字469

(A)

「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與憲法第七條平等權、第十五條工作權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三年時失其效力。

(C)是客觀條件,非主觀條件:對非視覺障礙者,非主觀努力可以達成盲人

至人民選擇職業之自由,如屬應具備之主觀條件乃指從事特定職業之個人本身所應具備之專業能力或資格,且該等能力或資格可經由訓練培養而獲得者,例如知識、學位、體能等,立法者欲對此加以限制,須有重要公共利益存在。而人民選擇職業應具備之客觀條件係指對從事特定職業之條件限制,非個人努力所可達成,例如行業獨占制度,則應以保護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始得為之。且不論何種情形之限制,所採之手段均須與比例原則無違。

(D)也參照上面內容。查系爭規定禁止非視障者從事按摩業,係屬對非視障者選擇職業自由之客觀條件限制。該規定旨在保障視障者之就業機會,徵諸憲法第一百五十五條後段及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七項之意旨,自屬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目的洵屬正當。=>大法官承認是特別重要的公益。但後面接著說:

惟鑑於社會之發展,按摩業之需求市場範圍擴大,……。且按摩業並非僅得由視障者從事,有意從事按摩業者受相當之訓練並經檢定合格應即有就業之資格,將按摩業僅允准視障者從事,使有意投身專業按摩工作之非視障者須轉行或失業,未能形成多元競爭環境裨益消費者選擇,與所欲保障視障者工作權而生之就業利益相較,顯不相當。故系爭規定對於非視障者職業選擇自由之限制,實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不符,而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工作權之保障。……故系爭規定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三年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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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8432
當下看完題目覺得這題應該送分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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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2770

12樓的釋字是649才對


主觀條件:與求職者有關 ex:年齡、職業能力或資格、道德標準...等

客觀條件:與求職者無關,非個人努力可達成ex:行業獨占制度


與釋字584做比較(對主觀條件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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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7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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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6566
主觀條件限制基於公益考量限制從事職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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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8840
J649盲人按摩案→違憲 行業保留: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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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9544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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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9685
D正確喔!大法官釋字649號 理由書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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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3526

這D選項真的有問題....如果題目是單純問職業自由三階段理論話,那D就是對的

但題目重點是在"限制明眼人從事按摩業"這個問題,所以合憲是錯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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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8342

釋字649號

(A)立法保障視障者的工作權是為了特別重要公益目的

(B)解釋結論為違反平等原則工作權比例原則(我用刪去法是因為並無提及法律保留原則,不過還是有點疑惑...)

(C)選擇職業的客觀條件限制(此種限制無法透過後天努力而改變,C可確定一定是錯的)

(D)理由書原文:
     「人民選擇職業應具備之客觀條件,係指對從事特定職業之條件限制,非個人努力所可達成,例如行業獨占制度,則以保護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始得為之。 且不論何種情形之限制,所採之手段均須與比例原則無違。」(和A有點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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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障工作> 1.視障者:特別重要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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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釋字649 主觀條件: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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