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關於憲法之平等權保障,下列何者不涉及學理上所稱之事實上歧視?
(A)表面中立的法律實際適用後,發生系統性的差別影響
(B)社會秩序維護法僅處罰性工作者,而不處罰買春者
(C)修正前之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規定對通姦配偶撤回告訴,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D)優惠弱勢族群之法律對其他族群所產生之逆向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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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26), B(294), C(824), D(3156), E(0) #2791177
統計: A(1626), B(294), C(824), D(3156), E(0) #2791177
詳解 (共 7 筆)
#5188957
釋字760
1.爭點:警政署一概將一般生送入警察專科學校,導致其只能取得警政四階以下的任職資格,造成其在職務任用資格與後續公職升遷上,出現差別待遇。
2.解釋重點:
(1)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利的差別待遇,須以「嚴格審查」以符合平等權之檢驗
(2)警政署措施造成系統性不利的差別待遇→違反應考試服公職之權與平等權
3.黃昭元大法官協同意見書:
(1)過去本院解釋所認定的歧視,多為法律上歧視,也就是法規範本身在表面上就有差別對待。例如法規範使用種族等分類,並有差別對待的不同法律效果。
(2)至於本案所認定的歧視,則屬於:法規範本身在表面上中立,並未使用某項分類(如種族),然實際適用結果,卻對某些群體造成系統性的不利差別待遇,此即事實上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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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4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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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5742
(D) 優惠弱勢族群之法律對其他族群所產生之逆向歧視→法律上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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