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監督寺廟條例規定之國家監督措施,僅適用於由信眾募資成立之寺廟,至於由政府機關管理之寺廟則不適
用之。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此一規定是否合憲?
(A)合憲,此乃符合信賴保護原則之差別待遇
(B)違憲,此乃不合比例原則之差別待遇
(C)違憲,此乃侵害宗教自由核心領域之差別待遇
(D)合憲,此乃合理之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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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5), B(1447), C(1570), D(2548), E(0) #2791176
統計: A(405), B(1447), C(1570), D(2548), E(0) #2791176
詳解 (共 10 筆)
#5201097
這個解釋(J573)之前被解出來是差別待遇是因為當時只有對佛教、道教做財產監督規範,而其他宗教的寺廟不需要。
但在這題,是問說政府管理的寺廟與募資寺廟,僅有募資寺廟有這種財產需申報的規範,有沒有違平等?
因為財產來源不同,而且對其他宗教一視同仁,是合理差別待遇。
(真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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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5249
(J573)
監督寺廟條例第三條規定,排除由政府機關、地方公共團體管理以及私人建立
管理之寺廟適用該條例,僅將由信眾募資成立之寺廟(實務上稱為「募建
寺廟」)納入該條例規範,其以寺廟財產來源作為差別待遇之區分標準,
尚未涉及對不同宗教信仰之差別待遇,參酌前述該條例保護寺廟財產、防
止弊端之立法目的,當屬考量規範對象性質之差異而為之合理差別待遇,
固難謂與實質平等之要求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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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3444
J573
監督寺廟條例第三條規定,排除由政府機關、地方公共團體管理以及私人建立管理之寺廟適用該條例,僅將由信眾募資成立之寺廟(實務上稱為「募建寺廟」)納入該條例規範,其以寺廟財產來源作為差別待遇之區分標準,尚未涉及對不同宗教信仰之差別待遇,參酌前述該條例保護寺廟財產、防止弊端之立法目的,當屬考量規範對象性質之差異而為之合理差別待遇,固難謂與實質平等之要求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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