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下列何者係由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規?
(A)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B)臺北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自治條例
(C)個人資料保護法
(D)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
統計: A(204), B(327), C(5298), D(106), E(0) #2791190
詳解 (共 10 筆)
分析:
(A)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是由行政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的法規命令。
(B)臺北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自治條例
是由台北市議會依據地方制度法第25、26條,制定台北市適用的直轄市法規。
地方制度法 第25條: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
制定自治法規。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
自治條例;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
地方制度法 第26條 第一項: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
(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
(C)個人資料保護法
是由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謂之「法律」
(D)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
依據 行政程序法 第159條 第二項第二款,具有「行政規則」之性質。
目的是上級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
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補充說明如下:
一、法律
(一)名稱:
法、律、條例、通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條)。
(二)制定:
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四條)。
憲法第170條: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三)位階效力:
法律不得牴觸憲法(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一條前段)。
憲法第171條第一項:「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二、命令
(一)名稱:
各機關發布命令,依其性質,稱為:
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
(二)制定:
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
,並即送立法院(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
(三)命令的種類
1 以命令之形式為標準:
包括:單純命令、法規命令、行政規則)
行政程序法,將「命令」分為:「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
(1)法規命令
又稱:授權命令。
行政程序法 第150條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
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
與立法精神。
例如:大學法授權訂定之「大學法施行細則」。
(2)行政規則
又稱:職權命令。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
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
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
之一般、抽象之規定。
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
一般性規定。
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
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例如:內政部營建署制訂之「違反國家公園法案件裁處罰鍰
數額表」)
2 以命令之性質為標準:(委任命令、執行命令、緊急命令)
(1)委任命令
各機關依據法律的授權,所頒佈的命令。
例如:法律條文中規定「本法施行細則,由某機關定之」。
(2)執行命令
各機關本於法定職權,基於執行業務的需要,不待法律明文委任,
即發布命令。
(3)緊急命令
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重大變故,
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
但須於發布命令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
令立即失效。(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3項)
3 位階
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一條後段)。
憲法第172條:「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B)自治條例是地方立法機關制定、地方行政機關公布(這邊中央和地方的用詞一樣)
補充:
自治規則、委辦規則:地方行政機關訂定、發布
自律規則:地方立法機關自行訂定、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