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甲向電視購物台 A 廠商購買電視機 1 台,另乙則於捷運站之入口被 B 推銷而購買 1 組化妝品。對於甲與 乙之購買行為之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得於收受商品後 7 日內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B)與 A 所簽訂之契約,係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故稱為訪問交易
(C)若甲合法解除契約,A 應於取回商品、收到消費者退回商品之次日起 15 日內,返還消費者已支付之對價
(D) B 與乙訂立契約時,應將消費申訴之受理方式之資訊以清楚易懂之文句記載於書面,提供予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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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85), B(3455), C(711), D(580), E(0) #2791196

詳解 (共 9 筆)

#5173059

(B)    與A所簽訂之契約,係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故稱為訪問交易   → 通訊交易: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

 

PS訪問交易: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所訂立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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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9458

(A)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第1項: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B)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十、通訊交易: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

十一、訪問交易: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所訂立之契約。


(C)消費者保護法第19-2條第1項:

企業經營者應於取回商品、收到消費者退回商品或解除服務契約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返還消費者已支付之對價


(D)消費者保護法第18條第1項:

企業經營者以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方式訂立契約時,應將下列資訊以清楚易懂之文句記載於書面,提供消費者

一、企業經營者之名稱、代表人、事務所或營業所及電話或電子郵件等消費者得迅速有效聯絡之通訊資料。

二、商品或服務之內容、對價、付款期日及方式、交付期日及方式。

三、消費者依第十九條規定解除契約之行使期限及方式。

四、商品或服務依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排除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

五、消費申訴之受理方式。

六、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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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2265

資料來源:http://www.cpat.org.tw/page/about/index.aspx?kind=54   

何謂七天鑑賞期?
              
1.依消保法第19條第1項特種買賣(通訊與訪問交易)規定:消費者得於收到商品七日內無條件退貨,不需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2.亦即網路購物、電視購物、電話行銷、路邊訪問推銷賣場問卷調查推銷皆適用此條法規。

3.若在實體店面購物,不適用此七天鑑賞期的規定!除非有品質瑕疵或可歸責於業者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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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7219
甲向電視購物台A廠商購買 電視機 1 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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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3645
有沒有可能" 乙被B推銷而購買一組化妝品" 在當場拿到化妝品
這樣就不能無說明理由解除契約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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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5750

(B) 與 A 所簽訂之契約,係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故稱為通訊交易(郵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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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7297
消費者保護法: (A)第 19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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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3027
24 甲向電視購物台 A 廠商購買電視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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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4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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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5912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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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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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253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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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甲向電視購物台 A 廠商購買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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