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有關暫時保護令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應經審理程序
(B)法院為保護被害人,得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
(C)聲請人於聲請通常保護令前聲請暫時保護令,其經法院准許核發者,視為已有通常保護令之聲請
(D)暫時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於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 請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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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73), B(373), C(1454), D(791), E(0) #2791199
統計: A(2873), B(373), C(1454), D(791), E(0) #2791199
詳解 (共 6 筆)
#5179978
家暴法
(A)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應經審理程序 得不經審理程序(§16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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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法院為保護被害人,得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 (§16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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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聲請人於聲請通常保護令前聲請暫時保護令,其經法院准許核發者,視為已有通常保護令之聲請
(§16V)
(D)暫時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於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 請時失其效力 (§16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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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9796
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
(A)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應經審理程序
法院為保護被害人,得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
(B)法院為保護被害人,得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
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之命令。
法院於受理緊急保護令之聲請後,依聲請人到庭或電話陳述家庭暴力之事實,足認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應於四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急保護令,並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緊急保護令予警察機關。
聲請人於聲請通常保護令前聲請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其經法院准許核發者,視為已有通常保護令之聲請。
(C)聲請人於聲請通常保護令前聲請暫時保護令,其經法院准許核發者,視為已有通常保護令之聲請
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於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D)暫時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於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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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3684
補充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2條
保護令之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但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
換言之
緊急保護令不可由被害人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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