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依據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關於比例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行為對人民權益之侵害不得遠大於所達成之利益
(B)行政行為採取之手段應有助目的達成
(C)行政行為應選擇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小者
(D)行政行為應明確說明理由
統計: A(556), B(480), C(221), D(4241), E(0) #2791192
詳解 (共 10 筆)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分析:
行政程序法 第 7 條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適當性原則、適合性原則、妥當性原則)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必要性原則、最小侵害原則)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分析考題:依據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關於比例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行為對人民權益之侵害不得遠大於所達成之利益。
(衡平性原則、狹義比例原則)
(B)行政行為採取之手段應有助目的達成(適當性原則、適合性原則、妥當性原則)
(C)行政行為應選擇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小者(必要性原則、最小侵害原則)
(D)行政行為應明確說明理由。
不是比例原則,而是 行政明確原則。
補充資料:明確性原則
一、依據:
行政程序法 第5條: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
二、明確性原則之內容
(一)法律明確性
1 法律明確性
立法者制定法律時,規範對象、規範行為及法律效果應明確。
即其(法律條文的)構成要件,應使受規範者能夠預見。
2 授權命令明確性
法規命令內容應明列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範圍與立法精神。
(1)形式要求:法規命令,應有明列法律授權之依據。
(2)實質要求: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3)不得以職權命令,取代授權命令。(釋字454、455 號)
(4)組織法,不得做為行政法之法源。(釋字390、535 號)
3 法源
(1)行政程序法 第10條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2)行政程序法 第150條(授權命令明確性)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
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二)行政行為明確性
行政機關之作為或處分,應清楚明白。
行政程序法第5條: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
(三)刑罰明確性:
刑罰法規所規定之犯罪和刑罰,應該在一般國民可預測之範圍內。
(四)實務見解
1 釋字第491號(民國 88年10月15日)解釋文
懲處處分之構成要件,法律以抽象概念表示者,其意義須非難以理解,
且為一般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方符法律明確性
原則。
2 釋字第660號(民國 98年5月22日)解釋文
人民自由及權利之限制,依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應以法律定之。其得由法律
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者,則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始得據以
發布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