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某直轄市議員認為該市議會議長主持議事不公,擬提出議長罷免案,應由議員總額多少以上之連
署始得提出?
(A)四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二分之一
(D)五分之一
統計: A(265), B(1671), C(272), D(14), E(0) #2033937
詳解 (共 3 筆)
第46條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
副主席之罷免,依下列之規定:
一、罷免案應敘述理由,並有議員、代表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簽署,備具
正、副本,分別向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提出。
二、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應於收到前款罷免案後七日內將副本送達各
該議會、代表會於五日內轉交被罷免人。被罷免人如有答辯,應於收
到副本後七日內將答辯書送交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由其將罷免
案及答辯書一併印送各議員、代表,逾期得將罷免案單獨印送。
三、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應於收到罷免案二十五日內,召集罷免投票
會議,由出席議員、代表就同意罷免或不同意罷免,以記名投票表決
之。
四、罷免案應有議員、代表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總數三分之二以上
之同意罷免為通過。
五、罷免案如經否決,於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
出。
前項第三款之罷免投票,罷免議長、主席時,由副議長、副主席擔任主席
;罷免副議長、副主席時,由議長、主席擔任主席;議長、副議長、主席
、副主席同時被罷免時,由出席議員、代表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一項罷免案,在未提會議前,得由原簽署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撤回之。
提出會議後,應經原簽署人全體同意,並由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議員、代表
無異議後,始得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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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罷免 |
罷免案應敘述理由,並有議員總額1/3以上之簽署,備具正、副本,向行政院提出 |
罷免案應敘述理由,並有議員總額1/3以上之簽署,備具正、副本,向內政部提出 |
罷免案應敘述理由,並有代表總額1/3以上之簽署,備具正、副本,向縣政府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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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於收到前款罷免案後7日內將副本送達各該議會於5日內轉交被罷免人 被罷免人如有答辯,應於收到副本後7日內將答辯書送交行政院,由其將罷免案及答辯書一併印送各議員,逾期得將罷免案單獨印送 |
應於收到前款罷免案後7日內將副本送達各該議會於5日內轉交被罷免人 被罷免人如有答辯,應於收到副本後7日內將答辯書送交內政部,由其將罷免案及答辯書一併印送各議員,逾期得將罷免案單獨印送 |
應於收到前款罷免案後7日內將副本送達各該代表會於5日內轉交被罷免人 被罷免人如有答辯,應於收到副本後7日內將答辯書送交縣政府,由其將罷免案及答辯書一併印送各代表,逾期得將罷免案單獨印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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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免案應有議員(代表)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總數2/3以上之同意罷免為通過 罷免案如經否決,於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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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免議長、主席時,由副議長、副主席擔任主席 罷免副議長、副主席時,由議長、主席擔任主席 議長、副議長、主席、副主席同時被罷免時,由出席議員、代表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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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提會議前,得由原簽署人2/3以上同意撤回之 提出會議後,應經原簽署人全體同意,並由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議員、代表無異議後,始得撤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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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除依前三條規定外,議長、副議長及主席、副主席之選舉罷免,應於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組織準則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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