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鄉民代表會遇有下列何種情事可召開臨時會,不受每年會次之限制?
(A)主席請求
(B)鄉長請求
(C)鄉公所移送覆議案
(D)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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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9), B(148), C(1502), D(372), E(0) #2033941

詳解 (共 4 筆)

#3808618

本題考的是「不受每年會次限制的臨時會」

地方制度法 第34條第3項

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遇有下列情事之一時,得召集臨時會:
一、直轄市長、縣 (市) 長、鄉 (鎮、市) 長之請求。
二、議長、主席請求或議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三、有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情事時。
前項臨時會之召開,議長、主席應於十日內為之,其會期包括例假日或停會在內,直轄市議會每次不得超過十日,每十二個月不得多於八次;縣 (市) 議會每次不得超過五日,每十二個月不得多於六次;鄉 (鎮、市) 民代表會每次不得超過三日,每十二個月不得多於五次。但有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情事時,不在此限。


地方制度法 第39條第4項

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對於直轄市政府、縣(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移送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應於七日內召集臨時會,並於開議三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有出席議員、代表三分之二維持原議決案,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應即接受該決議。但有第四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情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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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5794
此題目可參考地方制度法以下條文↓ 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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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5471
題幹問的是「不受每年會次之限制」,因此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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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6791

臨時會

a.直轄市長之請求。

b.議長請求或議員1/3以上之請求

c.有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情事時(覆議案)

a.縣市長之請求

b.議長請求或議員1/3以上之請求

c.有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情事時(覆議案)

a.鄉鎮市長之請求

b.主席請求或代表1/3以上之請求

c.有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情事時(覆議案)

召開

議長應於10日內召開

議長應於10日內召開

主席應於十日內為之

會期

每次不得超過10日,每12個月不得多於8次

有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情事時(覆議案)除外

每次不得超過5日,每12個月不得多於6次

有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情事時(覆議案)除外

每次不得超過3日,每12個月不得多於5次

有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情事時(覆議案)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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