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我國對於學習障礙鑑定標準,下列哪一項敘述不適切?
(A)排除文化刺激不足
(B)一項或一項以上基本學業領域顯著困難
(C)個人智力潛能與學業表現顯著困難
(D)確認一般教育提供介入仍難有效改善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0), B(653), C(1581), D(29), E(0) #2350196

詳解 (共 4 筆)

#4602529

如果出現個人智力潛能與學業表現顯著困難,就代表智力和學業成就相符,沒有顯著能力差異。

但是實務上會建議加做中華適應量表,看是不是要轉送智能障礙鑑定喔

22
0
#4064279
本法第三條第九款所稱學習障礙,統稱神經心...
(共 24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4595332
智力在正常或正常以上排除其他障礙與環境因...
(共 12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4096791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第 10 條

本法第三條第九款所稱學習障礙,統稱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注意、記憶、理解、知覺、知覺動作、推理等能力有問題,致在聽、說、讀、寫或算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其障礙並非因感官、智能、情緒等障礙因素或文化刺激不足、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所直接造成之結果前項所定學習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一、智力正常或在正常程度以上。二、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三、聽覺理解、口語表達、識字、閱讀理解、書寫、數學運算等學習表現    有顯著困難,且經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介入,仍難有效改善

9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