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根據教師法,接受聘任後教師所享受權利的敘述,以下何者正確?
(A)為吸收學術新知及改善教材教法,教師享有進修的權利
(B)教師可無視國家政策,享有自行決定教學內容的權利
(C)教師在提昇學生成就的心證下得透露學生家庭資料給研究人員的權利
(D)教師享有無條件拒絕擔任導師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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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66), B(23), C(20), D(45), E(0) #2078228

詳解 (共 3 筆)

#3702453

教師法中規定了教師的權利和義務如下:

第七條 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 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 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 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 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五) 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第八條 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 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 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 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五)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 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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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3521
法規名稱:教師法  修正日期:民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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