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下列關於繼承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A)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 1 年內,從被繼承人之配偶受有不動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已所得之 遺產
(B)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
(C)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之不動產為分別共有
(D)繼承人為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者,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應按被繼承人之遺囑償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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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 B(295), C(26), D(28), E(0) #331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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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2688
第 1148-1 條  繼承人在繼承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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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 1 年內,從被繼承人之配偶受有不動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已所得之遺產。

錯誤,依民法1148-1條第1項:「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B) 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
正確,依民法1149條:「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

(C)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之不動產為分別共有
錯誤,依民法1151條:「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D) 繼承人為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者,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應按被繼承人之遺囑償還之。
錯誤,無此規定,依民法1153條:「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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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關於繼承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A)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 1 年內,從被繼承人之配偶受有不動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已所得之 遺產
(B) 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
(C)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之不動產為分別共有
(D) 繼承人為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者,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應按被繼承人之遺囑償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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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49 條
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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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1149條 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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