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甲、乙成立汽車買賣,但買受人乙得就 A 車或 B 車選擇其中一輛作為出賣人甲應交付之汽車。 交付前,該無權決定交付何種汽車標的之甲因過失造成 A 車毀損,甲欲交付 B 車於乙,但乙卻堅持選擇 A 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①甲、乙之間成立為選擇之債 ②選擇之債數宗給付中,有自始不能或嗣後不能給付者,債之關係僅存於餘存之給付者,所以僅存 B 車,乙不能選擇 A 車 ③乙仍可以選擇 A 車,因為 A 車之毀損,係可歸責於甲 ④乙選擇 A 車,但 A 車已經毀損,所以為給付不能之情形,甲負給付不能之損害賠償責任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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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65), C(334), D(14), E(0) #33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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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9811
**題目解答與解析:**本題討論的是「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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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9694
本題答案為(C) ①③④ 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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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8條(選擇之債)
  • 於數宗給付中得選定其一者,其選擇權屬於債務人。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本題甲乙間成立之汽車買賣屬於選擇之債,根據民法§208規定,對於交付哪一輛車的選擇權本應屬於債務人,即對於交付車輛有義務的甲,但因為契約另有約定,故選擇權歸屬債權人乙(§208但書)。故①選項為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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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1條(選擇之債之給付不能)
  • 數宗給付中,有自始不能或嗣後不能給付者,債之關係僅存在於餘存之給付。但其不能之事由,應由無選擇權之當事人負責者,不在此限。
其次,根據民法§211規定,數宗給付中,有自始不能或嗣後不能給付者,債之關係僅存在於餘存之給付。本件A車毀損致給付不能,甲乙間交付車輛的債權債務關係只存在於餘存的B車上,但因為A車毀損的原因可歸責於無選擇權的甲身上,因此乙仍然可選擇毀損的A車,並依給付不能之規定主張債務不履行的損賠。故②選項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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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前開理由,選項③④為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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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430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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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226條 1.因可歸責於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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