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依司法院釋字第 603 號解釋,原戶籍法關於按捺指紋後始核發國民身分證之規定,違憲之理由為何?
(A)憲法保障資訊隱私權係屬絕對保障,不得以法律加以限制
(B)為防止冒領身分證之目的而強制錄存指紋,其手段仍屬過當
(C)國家強捺指紋並錄存之目的,與防止冒領身分證欠缺關聯性
(D)錄存指紋用以比對個人身分之真實性,非屬於世界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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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25), B(6731), C(1420), D(62), E(0) #1328448
統計: A(1525), B(6731), C(1420), D(62), E(0) #1328448
詳解 (共 10 筆)
#1538839
(B)為防止冒領身分證之目的而強制錄存指紋,其手段仍屬過當。違反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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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0995
惟憲法對資訊隱私權之保障並非絕對,國家得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以法律明確規定對之予以適當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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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4979
補充~
(D)也為被反駁的理由之一,非屬趨勢 改為 無定論
全面蒐集人民指紋資訊並建立數位檔案,是否已為世界各國之立法趨勢,仍無定論。而外國相關之立法例,若未就我國戶政制度加以比較,並詳細論述外國為何及如何蒐集人民指紋資訊,則難遽予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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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7899
戶籍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項形同強制人民按捺指紋並予錄存,否則不予發給國民身分證之規定,已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資訊隱私權,而就達到加強新版國民身分證之防偽功能、防止冒領及冒用國民身分證及辨識迷途失智者、路倒病人、精神病患與無名屍體之身分等目的而言,難認符合比例原則之要求,與憲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意旨均有未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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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3159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J603
縱用以達到國民身分證之防偽、防止冒領、冒用、辨識路倒病人、迷途失智者、無名屍體等目的而言,亦屬損益失衡、手段過當,不符比例原則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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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7182
A)屬不絕對保障,得以法律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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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7630
我們老師說除了比例原則外,發身分證與壓指紋之間也屬不當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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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6174
簡單講,603就是再說比例原則問題
以按耐指紋作為核發國民身分證之要件,大法官認為違反比例原則
縱然按耐指紋可能與防止冒領身分有關聯
但是,大法官重點是在討論按耐指紋的手段問題
該手段違反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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