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有關個別化教育計畫(IEP)敘述,下列哪些較為適切? (甲)新生的IEP需於開學2週內完成 (乙)身障資優生需同時擬定IEP與IGP (丙)IEP應每學期至少檢討一次 (丁)轉銜服務的內容應納入IEP中
(A)甲乙
(B)甲丙
(C)乙丁
(D)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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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63), C(468), D(2492), E(0) #2026605

詳解 (共 10 筆)

#3455620
(甲)新生的IEP需於 入學 2週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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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6011
(甲)新生及轉學生的IEP於入學後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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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88146
身障資優生 以IEP為主,IGP融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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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8449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109.7.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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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3977
個別化教育計畫IEP 身心障礙學生個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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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6589

-法規名稱:特殊教育法 EN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第 31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式對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訂定時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本人,以及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參與;必要時,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參與。經學校評估學生有需求時,應邀請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參與個別化教育計畫討論,提供合作諮詢,協助教師掌握學生特質,發展合宜教學策略,提升教學效能。

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應於開學前訂定(甲);轉學生應於入學後一個月內訂定;新生應於開學前訂定初步個別化教育計畫,並於開學後一個月內檢討修正。

前項個別化教育計畫,每學期至少應檢討一次(丙)

為使身心障礙學生有效參與個別化教育計畫之訂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相關指引,供各級學校參考;指引之研擬過程,應邀請身心障礙者及其代表性組織參與。幼兒園應準用前四項規定,為身心障礙幼兒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

 

 

-法規名稱: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EN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第 10 條

本法第三十一條所稱個別化教育計畫,指運用團隊合作方式,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所訂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及需求評估。

二、學生所需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

三、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達成學期教育目標之評量方式、日期及標準。

四、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所需之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支援。

五、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

學校應將身心障礙且資賦優異學生之個別輔導計畫內容,併入個別化教育計畫規劃(乙)。幼兒園為身心障礙幼兒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時,應準用第一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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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5074

112年特教法全文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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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2612
根據現行的法條來說說明 正確選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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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5354
個人見解
雙殊生具有雙重特教需求,法規上是IGP融入IEP,但在教學現場仍有同時召開的案例,因此若改為「雙殊生得同時召開IGP、IEP會議」,我認為這樣也是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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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5524

新生:入學內兩週完成(可能為轉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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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804976
未解鎖
  特殊教育法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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