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為尊重學生表意權,目前許多法定會議的委員組成均要求應有學生代表,請問依現行法規的規定,下列會議中,何者未強制應設學生代表? (甲)高級中等學校校務會議 (乙)
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會議 (丙)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 (丁)特殊教育學生鑑定
及就學輔導會 (戊)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己)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
(A) 甲乙丁
(B) 甲丙己
(C) 乙丁戊
(D) 丙戊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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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 B(51), C(189), D(78), E(0) #3108372
統計: A(72), B(51), C(189), D(78), E(0) #3108372
詳解 (共 4 筆)
#5847734
高級中等教育法
校務會議,由校長、各單位主管、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職員代表、家長會代表及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組成;其成員之人數、比率、產生及議決方式,由各校定之,任一性別成員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三分之一;學生代表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百分之八,並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校長就學校行政主管、輔導教師或專業輔導人員、教師代表、職員工代表、學生代表及家長代表聘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但國民中、小學得視實際情況免聘學生代表。
本法第五十二條所定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委員任期一年,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行政人員代表。
二、導師代表。
三、教師代表。
四、家長代表。
五、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或學生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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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8206
| 法規名稱: |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申訴服務辦法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
特殊教育學校為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應設特殊教育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
申評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校長擔任,其餘委員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特殊教育學者專家。
二、學校行政人員。
三、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
四、學校或同級之教師組織代表。
五、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或家長會代表。
六、具法律、心理、輔導、兒少保護或兒少權利等專業素養之學者專家至少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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