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 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下列何者為是?
(A)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除依師資培育法第
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二十條規定分發者外,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中
央教育主管機關聘任之
(B)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
每次為二年
(C)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第十四條規定作成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後,
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並同時以書面
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D)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案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前,其聘約期限屆滿者,
學校得予暫時繼續聘任
統計: A(513), B(2478), C(1145), D(475), E(0) #1586396
詳解 (共 10 筆)
(A)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除依師資培育法第 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二十條規定分發者外,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教師法第11條)
(C)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第十四條規定作成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後,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十日內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教師法第14-1條)
(D)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案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前,其聘約期限屆滿者,學校應予暫時繼續聘任 (教師法第14-1條)
(A)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除依師資培育法第 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二十條規定分發者外,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中 央教育主管機關聘任之----------> 校長/第 11 條
(B)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 每次為二年 ----------> 第 13 條
(C)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第十四條規定作成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後, 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並同時以書面 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 十日內/第 14-1 條
(D)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案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前,其聘約期限屆滿者, 學校得予暫時繼續聘任 ----------> 應/第 14-1 條
依《教師法》
第 11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除依師資培育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二十條規定分發者外,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第 13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為二年,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其聘期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統一訂定之。
第 14-1 條
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第十四條規定作成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後,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十日內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案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前,其聘約期限屆滿者,學校應予暫時繼續聘任。教師法已經修法囉!
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本法 108.06.05 修正之全文 53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教師法第9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一、依師資培育法規定分發之公費生。
二、依國民教育法或高級中等教育法回任教師之校長。
教師法第26條
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依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規定作成教師解聘或不續聘之決議,或依第十八條規定作成教師終局停聘之決議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十日內報主管機關核准,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涉有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或第十八條規定之情形,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未依規定召開、審議或決議,主管機關認有違法之虞時,應敘明理由交回學校審議或復議;屆期未依法審議或復議者,主管機關得敘明理由逕行提交教師專業審查會審議,並得追究學校相關人員責任。
前項教師專業審查會之決議,應依該案件性質,以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原應經之委員出席比率及表決比率審議通過;其決議視同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決議。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涉有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或第十八條規定之情形,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未依規定召開、審議或決議,主管機關認有違法之虞時,應敘明理由交回學校審議或復議;屆期未依法審議或復議者,主管機關得追究學校相關人員責任。
教師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案尚在處理程序中,其聘約期限屆滿者,學校應予暫時繼續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