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智能障礙鑑定標準之一,係指個別智力測驗結果未達平均數
(A)負一個標準差
(B)負二個標準差
(C)負三個標準差
(D)負四個標準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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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3), B(1696), C(85), D(12), E(0) #98066
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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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智能障礙,指個人之智能發展較同年齡者明顯遲緩,且在學習及生活適應能力表現上有嚴重困難者;其鑑定標準如下:一 心智功能明顯低下或個別智力測驗結果未達平均數負二個標準差。二 學生在自我照顧、動作、溝通、社會情緒或學科學習等表現上較同年齡者有顯著困難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