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依教師法第17條之規定,下列何者非為教師應負之義務?
(A)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
(B)依有關法令參與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C)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D)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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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60), C(10), D(238), E(0) #98069
統計: A(3), B(60), C(10), D(238), E(0) #98069
詳解 (共 4 筆)
#60963
D是教師得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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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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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九、擔任導師。一○、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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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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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五、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 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 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八、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應享之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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