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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甄◆教育專業科目-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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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 - 台北縣96 學年度國民中學教師聯合甄選筆試試卷#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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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96年 - 台北縣96 學年度國民中學教師聯合甄選筆試試卷#1040 |
科目:
教甄◆教育專業科目-中等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96年 - 台北縣96 學年度國民中學教師聯合甄選筆試試卷#1040
年份:
96年
科目:
教甄◆教育專業科目-中等
96.依教師法第17條之規定,下列何者非為教師應負之義務?
(A)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B)依有關法令參與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C)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D)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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