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依教師法第17條之規定,下列何者非為教師應負之義務?
(A)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B)依有關法令參與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C)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D)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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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6), B(885), C(210), D(5177), E(0) #48585
統計: A(596), B(885), C(210), D(5177), E(0) #48585
詳解 (共 5 筆)
#139230
D是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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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944
教師法
第 四 章 權利義務
第 16 條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
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五、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
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
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
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八、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應享之權利。
第 17 條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九、擔任導師。
一○、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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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726
我想B選項中的「社會教育活動」,很多人可能會誤以為是...「教師會」之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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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9350
"非"為教師....沒看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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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975
答案是C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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