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下列不動產物權之變動,何者應經登記始生效力?
(A)前次序抵押權人對後次序抵押權人所為之抵押權次序的讓與
(B)因強制執行而生之法定地上權
(C)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讓與而生之抵押權人的變動
(D)因實行抵押權而成立之法定地上權
統計: A(2806), B(451), C(975), D(895), E(0) #370437
詳解 (共 10 筆)
民法§870-1(抵押權次序之調整㈠)
同一抵押物有多數抵押權者,抵押權人得以下列方法調整其可優先受償之分配額。但他抵押權人之利益不受影響:
一、為特定抵押權人之利益,讓與其抵押權之次序。
二、為特定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拋棄其抵押權之次序。
三、為全體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拋棄其抵押權之次序。
前項抵押權次序之讓與或拋棄,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並應於登記前,通知債務人、抵押人及共同抵押人。
因第一項調整而受利益之抵押權人,亦得實行調整前次序在先之抵押權。
調整優先受償分配額時,其次序在先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如有第三人之不動產為同一債權之擔保者,在因調整後增加負擔之限度內,以該不動產為標的物之抵押權消滅。但經該第三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B)的"強制執行"可參考民法§759(宣示登記–相對登記主義)
下列不動產物權之變動,何者應經登記始生效力?
(A)前次序抵押權人對後次序抵押權人所為之抵押權次序的讓與 ~「應經登記」始生效力。
(B)因強制執行而生之法定地上權 ~「毋須登記」即「已生效」。
(C)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讓與而生之抵押權人的變動 ~「毋須登記」即「已生效」。
(D)因實行抵押權而成立之法定地上權 ~「毋須登記」即「已生效」。
~解析 :
(A)前次序抵押權人對後次序抵押權人所為之抵押權次序的讓與 ~「應經登記」始生效力。
ANS :
一、附上法條 :
⊙民法第 876條 ( 法定地上權 )
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僅以土地 或僅以建築物為抵押者,於抵押物拍賣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其地租、期間及範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聲請法院以判決定之 。
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以土地及 建築物為抵押者,如經拍賣,其土地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適用前項 之規定。
二、內容說明 :
依據民法第876條之規定,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僅以土地或僅以建築物為抵押者,於抵押物拍賣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其地租、期間及範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聲請法院以判決定之。
→ 所謂「法定地上權」之情形,同樣並非屬於「依法律行為」(而是「依法律規定」)而「取得不動產物權」之情形,因此「毋須登記即已生效」。
[ 資料來源 : 小寶的部落格 ]
(C)民870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債權之擔保。(抵押權有從屬性)
(A)前次序抵押權人對後次序抵押權人所為之抵押權次序的讓與:○,依據民法第758條第1項之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同條第2項之規定,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而抵押權次序之讓與,屬於一種「依法律行為而取得不動產物權」之情形,應經登記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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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因強制執行而生之法定地上權:X,依據民法第759條之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因強制執行而生之不動產物權,毋須登記即已生效,只是經登記後,方得處分該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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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讓與而生之抵押權人的變動:X,依據民法第295條第1項之規定,讓與債權時,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隨同移轉於受讓人。但與讓與人有不可分離之關係者,不在此限。本條屬於抵押權之「法定移轉」、而非「意定移轉」,亦即並非屬於「依法律行為」而取得不動產物權之情形,因此同樣是毋須登記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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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因實行抵押權而成立之法定地上權:X,依據民法第876條之規定,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僅以土地或僅以建築物為抵押者,於抵押物拍賣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其地租、期間及範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聲請法院以判決定之。所謂「法定地上權」之情形,同樣並非屬於「依法律行為」(而是「依法律規定」)而取得不動產物權之情形,因此毋須登記即已生效。
資料來源http://blog.xuite.net/andwer1972/twblog/127796267-%E7%B6%B2%E5%8F%8B%E7%95%99%E8%A8%80%E5%9B%9E%E8%A6%86-273-%E6%9C%89%E9%97%9C%E3%80%8C%E4%B8%8D%E5%8B%95%E7%94%A2%E7%89%A9%E6%AC%8A%E4%B9%8B%E8%AE%8A%E5%8B%95%EF%BC%8C%E4%BD%95%E8%80%85%E6%87%89%E7%B6%93%E7%99%BB%E8%A8%98%E5%A7%8B%E7%94%9F%E6%95%88%E5%8A%9B%E9%81%B8%E6%93%87%E9%A1%8C%E3%80%8D%E7%9A%84%E5%95%8F%E9%A1%8C
(A)以土地或其上之建築物為抵押,或以兩者同為抵押
(B)土地及其上之建築物不必同屬於一人所有
(C)土地設定抵押權時,土地上之建築物須已存在
(D)抵押權人以利用拍賣方式而實行抵押權
第758條(設權登記~登記生效要件主義)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意思:買了房子或土地;必須去地政事務所辦理過戶登記成自己的名下;否則買了房子;但房子所有權仍不是我的)
第860條(抵押權之定義)
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把房子土地抵押給銀行來借錢;但是房子所有權;還是屬於我的;只是後要還錢給銀行:PS:只要在不動產價值內,可以用這不動產向不同的幾家銀行借款哦;如下條)
第865條(抵押權之順位)
不動產所有人,因擔保數債權,就同一不動產,設定數抵押權者,其次序依登記之先後定之。
第870條之1(抵押權次序之調整)*(簡單了解法:已經在排隊了;前面的走掉,後面的往前遞補)
同一抵押物有多數抵押權者,抵押權人得以下列方法調整其可優先受償之分配額。但他抵押權人之利益不受影響:
一、為特定抵押權人之利益,讓與其抵押權之次序。
二、為特定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拋棄其抵押權之次序。
三、為全體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拋棄其抵押權之次序。
前項抵押權次序之讓與或拋棄,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並應於登記前,通知債務人、抵押人及共同抵押人。
因第一項調整而受利益之抵押權人,亦得實行調整前次序在先之抵押權。
調整優先受償分配額時,其次序在先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如有第三人之不動產為同一債權之擔保者,在因調整後增加負擔之限度內,以該不動產為標的物之抵押權消滅。但經該第三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876條(法定地上權)(簡單了解:建築物應坐在土地上;可是因為抵押而使建物和土地二者竟落入不同人的手裡;所以法律擬制 設定了地上權;免得日後;兩人為使用土地或建築物爭執不休)
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僅以土地或僅以建築物為抵押者,於抵押物拍賣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其地租、期間及範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聲請法院以判決定之。
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以土地及建築物為抵押者,如經拍賣,其土地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適用前項之規定。
不動產物權之變動,何者應經登記始生效力?
(A)前次序抵押權人對後次序抵押權人所為之抵押權次序的讓與 (應經登記始生效力;正確答案)
(B)因強制執行而生之法定地上權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形成判決),不用登記就取得所有權
ps.但是登記才能處分買賣移轉之類
(C)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讓與而生之抵押權人的變動
(已經向銀行抵押借錢的不動產,我再買給他人;不動產登記給他人了;抵押的部分仍在;跟著不動產。所以買家是買了已經有抵押的不動產)[抵押權跟債權跑,不用登記]
(D)因實行抵押權而成立之法定地上權 (參以上第876條法定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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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官 小一下 (2014/06/06 23:07):0人 1.前次序抵押權人????白話是什麼? |
前次序抵押權人就是抵押權次序在前的抵押權人
民§865 不動產所有人,因擔保數債權,就同一不動產,設定數抵押權者,其次序依登記之先後定之。
§870-1 Ⅱ 抵押權次序之讓與或拋棄,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拍賣後 登記在前(依序)的抵押權人 可主張優先受償的權利 亦可以讓與、拋棄給後順位的抵押權人 -前提是要登記 才可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