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有關遺囑及其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受遺贈人取得繼承人之地位
(B)遺囑所定遺贈,得附停止條件
(C)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
(D)遺囑人得以遺囑為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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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57), B(648), C(142), D(283), E(0) #370438
統計: A(2457), B(648), C(142), D(283), E(0) #370438
詳解 (共 10 筆)
#472087
繼承人只有法定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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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351
有關遺囑及其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受遺贈人取得繼承人之地位 ~錯誤。
(B)遺囑所定遺贈,得附停止條件 ~正確。
(C)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 ~正確。
(D)遺囑人得以遺囑為遺贈 ~正確。
~解析 :
(A)受遺贈人取得繼承人之地位 ~錯誤。
→ 因為,「法定繼承人」的「地位」只有民法1138所明文規定符合那些身分之人而已;換言之,「受遺贈人」並不會跟「法定繼承人」一起公同共有「被繼承人」的「財產」喔 !。
ANS :
一、法律條文 :
:
(一)「法定繼承人」:
依照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其繼承順序如下:以下的配偶應與各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如無各順序繼承人時,配偶始得單獨繼承。
*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配偶=法定繼承人
→ 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養子女、孫子女以親等近者為先。
→ 上列順位繼承不因男女而有別,女子出嫁,仍為法定繼承人。
*第二順位:被繼承人父母+配偶=法定繼承人
→ 被繼承人父母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唯不含繼父母。
→ 父母的繼承權並不因子女入贅,出嫁而喪失,自己再婚亦不受影響。
*第三順位: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配偶=法定繼承人
→ 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
*第四順位:被繼承人的祖父母+配偶=法定繼承人
→ 被繼承人父母包括內外祖父母及養父母的父母。
→ 祖父母的繼承權並不因自己再婚而受影響。
(二) Q.祖父立遺囑分財產給孫女,此情形算是遺贈嗎 ? 而孫女在遺囑生效後 - 是繼承人身分嗎 ?
ANS : 透過「遺囑」的方式將「財產」的一部分「贈與」給「繼承人」或「非繼承人」,這就是所謂的「遺贈」。而「孫女」她也是「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而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其中之一,只是她的「親等比較遠」而還沒有順到繼承權而已。不過在「孫女獲得遺贈」時,她的地位是「受遺贈人」,而並非以繼承人的資格獲得該遺贈,授遺贈要與她的繼承地位「分開來看」,就算她順到了繼承權也是一樣。
[ 資料來源 : 奇摩知識 ]
(B)遺囑所定遺贈,得附停止條件 ~正確。
ANS :
一、法律條文 :
⊙民法第 1200條 ( 附停止條件遺贈之生效 )
遺囑所定遺贈,附有停止條件者,自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C)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 ~正確。
ANS :
一、法律條文 :
⊙民法第 1199條 ( 遺囑生效 )
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
(D)遺囑人得以遺囑為遺贈 ~正確。
ANS :
一、法律條文 :
⊙民法第 1201條 ( 遺贈之失效 )
受遺贈人於遺囑發生效力前死亡者,其遺贈不生效力。
⊙民法第 1202條 ( 遺贈之無效 )
遺囑人以一定之財產為遺贈,而其財產在繼承開始時,有一部分不屬於遺產者,其一部分遺贈為無效;全部不屬於遺產者,其全部遺贈為無效。但遺囑另有意思表示者,從其意思。
二、說明 :
所謂「遺贈」是「遺囑人」以「遺囑」表示,將其「財產無償」給與「受遺贈人」之「單獨行為」,故「遺贈」是「單獨行為」,不須「受遺贈人」之「允受」即成立,不同於民法債篇各論之贈與契約(民法第四百零六),另「遺贈」可以使「繼承人」以「外」之人也可以「取得遺產」。惟其為「要式行為」,須以「遺囑」為之。
[ 資料來源 : 聯晟法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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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8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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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8717
遺贈不能侵害繼承的特留分
遺贈跟繼承是兩碼子的事,不要搞混。
遺贈可以附條件、附期限、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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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694
民法 第1147條(繼承之開始)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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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8993
| 8. 8 被繼承人甲於生前立下遺囑。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A)甲遺囑中之受遺贈人於遺囑生效前死亡者,其遺贈不生效力 (B)甲得以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但其禁止之效力以五年為限 (C)未滿十六歲之甲於經其法定代理人允許時,得立遺囑 (D)甲遺囑中之受遺贈人拋棄遺贈者,自為拋棄之意思表示時發生效力 答案: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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