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依司法院釋字第329 號解釋,我國與外國所締結之何種國際書面協定,無須送立法院審議?
(A)經法律授權簽訂者
(B)協定內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者
(C)協定內容直接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D)附有批准條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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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35), B(50), C(23), D(466), E(0) #410338
統計: A(2035), B(50), C(23), D(466), E(0) #410338
詳解 (共 4 筆)
#643897
憲法所稱之條約係指中華民國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所締結之國際書面協定,
包括協定等名稱而其內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而言。其中名稱為條約或公約或用協定等名稱而附有批准條款者,當然應送立法院審議,其餘國際書面協定,除經法律授權或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或其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者外,亦應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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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0870
原則: 國際書面協定:經(1)法律授權或(2)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3)其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者,
不用送立院審議。 <- 這3種情形下 甭送立院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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