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人民請求國家賠償之程序為何?
(A)書面向義務機關請求-與機關協議-協議不成提起訴訟
(B)書面向義務機關請求-與機關協議-協議不成由上級調解-調解不成提起訴訟
(C)書面向義務機關及公務員請求-與機關及公務員共同協議-協議不成提起訴訟
(D)書面向義務機關及公務員請求-與機關及公務員共同協議-協議不成提出仲裁-仲裁不成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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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84), B(687), C(235), D(76), E(0) #1023116
統計: A(7284), B(687), C(235), D(76), E(0) #1023116
詳解 (共 5 筆)
#1388374
第 10 條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
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
(註:協議書之法律性質屬行政契約)
第 11 條
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註:該損害賠償之訴為民事訴訟)
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起訴。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法院得依聲請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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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1460
是對於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不知道是哪個機關賠償),才需要上級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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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2917
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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