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甲、乙共有一筆 A 土地,面積 400 坪,應有部分各為二分之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對於共有之 A 土地,各有一個所有權,但其權利之行使應受應有部分之限制
(B)甲、乙對於共有之 A 土地,各有 200 坪所有權
(C)應有部分各為二分之一是甲、乙對於共有土地所有權之比例
(D)對於共有之 A 土地,甲、乙分別享有處分權及管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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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8), B(226), C(3240), D(272), E(0) #2526120

詳解 (共 10 筆)

#5093891

(A)甲跟乙為共有,所以只有一個所有權

(B)817 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另依民 818 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故未分割前甲、乙係按應有部分對A土地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而非各有200 坪所有權

(C)應有部分就是共有人對於共有土地所有權之比例,正解

(D)819 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另須注意土地法第 34條之1特別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以及民法第 820 條規定,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甲、乙對A地處分及管理應符合以上規定

解答內容引述自蔡志雄律師民法概要完整試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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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31330

(B)所謂應有部分,係指分別共有人就共有物得行使權利之比例,而非指共有物之特定部分。

故應有部分係抽象存在於共有物上之比例。


白話文:817條指的應有部分,是在共有物上抽象存在的比例,並非實際的特定部分

(例:100公畝土地,你我共同擁有各50公畝,但未明確說明是從中心切半呢還是從哪分成一半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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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8754

B 民法817: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

應有部分抽象的存在於共有物的每一個角落,而非具體的某一特定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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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2561

B 並未分割好 200 and 200

只是擁有的權利比例 1/2 and 1/2


D選項說 對於共有的土地因此要符合土34-1的規定

否則只有對應有部分有處分權及管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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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6064
民法§817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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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4482
甲與乙對於A地仍然是共有的 但對於其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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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1599

為何不能用各有200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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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6072
(A)民法第817條前段:數人按其應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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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2864

應有部分係抽象存在 共有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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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5772

(A)(B)(C)

民法 第817條1項:

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


民法 第817條2項:

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不明者,推定其為均等


民法 第818條

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


民法 第819條1項:

共有人,得自由處分應有部分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62年台上字第1803號:

民法 第818條,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雖有使用收益之權。惟共有人對共有物之特定部分使用收益,仍須徵得他共有人全體之同意非謂共有人得對共有物之全部或任何一部有自由使用收益之權利。如共有人不顧他共有人之利,而就共有物之全部或一部任意使用收益,即屬侵害他共有人之權利

 


(D)

民法 第819條2項:

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同意


民法820條1項: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土地法34-1條: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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