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關於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於我國行政組織法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該中心在行政組織法之定位為私法人
(B)該中心所需要之預算完全來自政府預算
(C)該中心所聘用的新進人員原則上不具有公務員身分
(D)依法該中心無法自行擬具營運計畫及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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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2), B(516), C(5248), D(111), E(0) #3126923
統計: A(152), B(516), C(5248), D(111), E(0) #3126923
詳解 (共 8 筆)
#5894697
16 關於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於我國行政組織法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該中心在行政組織法之定位為私法人
(公法人)
(B) 該中心所需要之預算完全來自政府預算
(B) 該中心所需要之預算完全來自政府預算
經費來自於(營運收入、政府補助、私人捐贈)等。
(C) 該中心所聘用的新進人員原則上不具有公務員身分
(C) 該中心所聘用的新進人員原則上不具有公務員身分
(D) 依法該中心無法自行擬具營運計畫及目標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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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1856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第 2 條
本中心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文化部。
行政法人法(民國 100 年 04 月 27 日公布)
第 2 條
1 本法所稱行政法人,指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
2 前項特定公共事務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有專業需求或須強化成本效益及經營效能者。
二、不適合由政府機關推動,亦不宜交由民間辦理者。
三、所涉公權力行使程度較低者。
3 行政法人應制定個別組織法律設立之;其目的及業務性質相近,可歸為同一類型者,得制定該類型之通用性法律設立之。
第 20 條
1 行政法人進用之人員,依其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
2 董(理)事、監事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行政法人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
3 董(理)事長或首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行政法人職務。
第 39 條
對於行政法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之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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