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關於經公證之贈與,受贈人得主張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贈與人給付遲延時,受贈人得請求交付贈與物
(B)因可歸責於贈與人自己之事由致給付不能時,受贈人得請求賠償贈與物之價額
(C)贈與人給付遲延時,受贈人得請求遲延利息
(D)贈與人給付遲延時,受贈人不得請求其他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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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18), C(192), D(80), E(0) #370701

詳解 (共 4 筆)

#525487

贈與人就前條第二項所定之贈與給付遲延時,受贈人得請求交付贈與物;其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給付不能時,受贈人得請求賠償贈與物之價額。
前項情形,受贈人不得請求遲延利息其他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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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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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 條
贈與人就前條第二項所定之贈與給付遲延時,受贈人得請求交付贈與物
其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給付不能時,受贈人得請求賠償贈與物之價植
前項情形,受贈人不得請求遲延利息或其他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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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3321
債務不履行Nichterfüllung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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