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依勞動基準法第 17-1 條規定,下列何者為錯誤?
(A)要派單位得於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契約前,面試該派遣勞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之
行為。
(B)要派單位如有違反「轉掛」之規定派遣勞工德於要派單位提供勞務之日起 90 日內,以書面向要派
單位,提出訂定勞動契約之意思。
(C)派遣事業單位應依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為期限,發給派遣勞工退休金或
資遣費。
(D)派遣勞工與要派單位成立勞動契約者,其與派遣事業單位之勞動契約,視為中止,且不負違反最低
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派遣訓練費用之責任。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題目解析 本題針對《勞動基準法》第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