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依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有關藥事人員調劑之行為,不包括下列何者?
(A)處方確認
(B)用藥適當性評估
(C)缺藥訂購藥品
(D)藥品調配或調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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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19), C(1744), D(13), E(0) #3380037
統計: A(8), B(19), C(1744), D(13), E(0) #3380037
詳解 (共 3 筆)
#6292605
本準則所稱調劑,指藥事人員自受理處方箋至病人取得藥品間,所為處方確認(A)、處方登錄、用藥適當性評估(B)、藥品調配或調製(D)、藥品核對、取藥者確認、藥品交付及用藥指導之相關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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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8076
根據**《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第 3 條**的明文規定,法律上對於「調劑」這個行為有非常嚴謹且完整的流程定義:
法條敘述: 「調劑:指藥事人員自受理處方箋至病患取得藥品間,所為之處方確認、處方登錄、用藥適當性評估、藥品調配或調製、再次核對、交付藥品、用藥指導及其他藥品調劑有關之行為。」
從上述法條可以看出,調劑是一個「針對特定病患處方」的連續性臨床給藥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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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處方確認: 屬於法定調劑流程的第一步,確認處方來源合法性、病患身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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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用藥適當性評估: 屬於法定調劑流程的核心,藥師必須運用專業知識,評估醫師開立的藥品劑量、交互作用、重複用藥、過敏史等是否安全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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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藥品調配或調製: 屬於法定調劑流程中的實際操作面,也就是俗稱的「包藥、配藥」或「磨粉、配製成膏藥/水劑」。
為什麼 (C) 不包含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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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缺藥訂購藥品: 這是屬於藥局或醫院內部的**「藥品採購與庫存管理 (Inventory Management)」**行政業務。雖然這也是藥師日常工作的一部分,但它並不屬於針對單一病患處方箋進行的「臨床調劑行為」。因此,在法規對「調劑」的狹義定義中,是不包含訂購藥品這項行政庶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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