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依據藥品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作業準則,符合下列何種情形者,不得免除生體相等性試 驗?
(A)眼用、耳用製劑之學名藥
(B)學名藥口服溶液劑且賦形劑不影響主成分吸收者
(C)皮下及皮內吸收製劑之學名藥
(D)供吸入之氣體
統計: A(109), B(204), C(1227), D(266), E(0) #3380055
詳解 (共 8 筆)
1.口服但無法被吸收者
2.口服溶液劑:elixir、syrup、tincture
3.直接進入體內血液者
經皮(Transdermal)
只能IV給藥劑型
直腸栓劑
4.局部作用者/測不到血中濃度
鼻用(Intranasal)
眼用(Ophthalmic)
吸入(Inhalation)支氣管擴張藥→急性藥效學反應
制酸劑(antacids)
腸胃道殺菌
局部類固醇/Topical acne preparations/Ketoconazole 局部製劑
Cholestyramine
5.無peak drug levels的藥物(因為人體也會自行產生)
荷爾蒙替代療法(Hormone replacement therapy)
鉀的補充
6.生物製劑
Erythropoietin interferon
Protease inhibitors
7.Complex drug
Conjugated estrogens
8.新藥和原廠藥只差別於劑量上不同
可以只做高劑量BE
低劑量只需要做溶離實驗(drug dissolution)
以上這些都不需要做BA/BE

- 藥物動力學(PK)變異性極低 → 生體可用率差異不顯著 → 可合理豁免 BE 試驗
- 水溶液注射劑立即吸收→time, extend都差不多,可以免除
- 口服液劑(沒有崩散什麼的影響),不含影響主成分吸收之賦形劑(賦形劑也沒影響)→不會影響主成分生體可用率
- 賦形劑有有影響,但跟對照藥品用一樣的賦形劑→劑型行為可預測
- 局部作用
- 局部作用
- 局部作用
- 可用 in vitro 溶離比對替代 BE 試驗
這題的核心法源在於**《藥品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作業準則》第 22 條**。 法律基於科學考量,如果學名藥的劑型能讓藥物直接、完全地釋放(例如原本就是真溶液),或者屬於局部作用不需吸收入血,就可以「免除」昂貴且耗時的人體生體相等性試驗 (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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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皮下及皮內吸收製劑之學名藥(❌ 不得免除,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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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 參照第 22 條第 2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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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法規對於皮下注射劑的免除條件有極為嚴格的限制,必須是**「以水溶液型態投與」的皮下注射劑(且賦形劑不得影響吸收)才能免除。選項 (C) 泛指所有的「皮下及皮內吸收製劑」,這包含了懸浮液、乳劑、微脂體甚至皮下植入劑等。這些非單純水溶液的劑型,其藥物釋放與人體吸收的速率變異極大,因此依法絕對不能免除** BE 試驗,必須透過人體試驗證明其吸收程度與原廠藥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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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眼用、耳用製劑之學名藥(✅ 得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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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 法規第 22 條第 4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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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敘述: 「眼用、耳用製劑:屬水溶液,且其主成分及濃度與對照藥品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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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眼藥水或滴耳劑多屬於局部作用製劑,直接點在患部發揮療效。只要證明它是水溶液且主成分濃度相同,通常不需要(也很難)測量全身血液中的藥物濃度,因此法規允許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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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學名藥口服溶液劑且賦形劑不影響主成分吸收者(✅ 得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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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 法規第 22 條第 5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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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敘述: 「口服溶液劑:其主成分及濃度與對照藥品相同,且其賦形劑不影響主成分之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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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既然已經是「溶液劑 (Solution)」,代表藥物吞下肚之前就已經完全溶解,完全沒有藥錠「崩解」跟「溶離」的問題。只要添加的糖漿或香料(賦形劑)不干擾腸道吸收,其生體可用率在科學上與對照藥品無異,故可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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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供吸入之氣體(✅ 得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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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 法規第 22 條第 3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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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敘述: 「供吸入之氣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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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醫療用氣體(例如:氧氣、醫用笑氣)物理與化學性質極度單純,吸入肺部氣泡後的氣體交換機制明確,法規直接明定得免除 BE 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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