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機關以統包方式辦理採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均得以統包方式辦理。
(B)統包工程採購之內容至少包含細部設計及施工。
(C)統包工程之廠商資格得通案規定為施工廠商。
(D)已訂有設計準則與施工規範、明確的工作項目與技術工法者,應採最低標方式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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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59), C(1), D(2), E(0) #2784306
統計: A(6), B(59), C(1), D(2), E(0) #2784306
詳解 (共 1 筆)
#5195243
統包作業須知
四、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者,應撰寫機關需求書,作為招標之依據,並將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內容,及細部設計審查事項、權責與所需時程,載明於需求書中,列為招標文件之一;其決標原則,依個案特性採最有利標,或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之二規定辦理,並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服務建議書撰寫內容,納入評選或評分項目,落實審查。
統包實施辦法第 4 條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應依其屬工程或財物之採購,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屬負責細部設計及施工之廠商。
二、屬負責細部設計或施工之廠商。
三、屬負責細部設計、供應及安裝之廠商。
四、屬負責細部設計或供應及安裝之廠商。
前項招標,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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