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下列何者不是第三審程序之特別規定?
(A)僅得以違背法令為上訴理由
(B)強制提出上訴理由書
(C)原則上須以原判決所確定之事實為判決之基礎
(D)得撤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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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3), B(305), C(165), D(1109), E(0) #3091835
統計: A(213), B(305), C(165), D(1109), E(0) #3091835
詳解 (共 5 筆)
#5862319
補充法條 民事訴訟法
(A) 僅得以違背法令為上訴理由 (O)
(A) 僅得以違背法令為上訴理由 (O)
第467條:
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B) 強制提出上訴理由書 (O)
第471條第一項: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B) 強制提出上訴理由書 (O)
第471條第一項: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C) 原則上須以原判決所確定之事實為判決之基礎 (O)
第476條第一項:
第三審法院,應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
第476條第一項:
第三審法院,應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
(D) 得撤回上訴 (X)
第481條→準用第459條第一項前段。即,(D)選項並非僅適用於第三審程序,並非第三審程序之特別規定。
第481條:
除本章別有規定外,前章之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第459條第一項前段:
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前,得將上訴撤回。
第481條→準用第459條第一項前段。即,(D)選項並非僅適用於第三審程序,並非第三審程序之特別規定。
第481條:
除本章別有規定外,前章之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第459條第一項前段:
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前,得將上訴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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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5983
D選項錯在
第一審
第二審
第三審
都可以撤回上訴
不是特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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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7851
(D) 得撤回上訴→第一審、第二審、第三審都可以撤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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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6844
民事訴訟法§467:不得上訴第三審之規定~非以原判決違法為理由
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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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470:第三審上訴狀之提出
1.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提出於原判決法院為之。
2.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依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
3.上訴狀內,宜記載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
2.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依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
3.上訴狀內,宜記載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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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476:第三審判決之基礎
1.第三審法院,應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
2.言詞辯論筆錄記載當事人陳述之事實,第三審法院得斟酌之。
3.以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為上訴理由時,所舉違背之事實及以違背法令確定事實、遺漏事實或認作主張事實為上訴理由時,所舉之該事實,第三審法院亦得斟酌之。
2.言詞辯論筆錄記載當事人陳述之事實,第三審法院得斟酌之。
3.以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為上訴理由時,所舉違背之事實及以違背法令確定事實、遺漏事實或認作主張事實為上訴理由時,所舉之該事實,第三審法院亦得斟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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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459:上訴之撤回
1.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前,得將上訴撤回。但被上訴人已為附帶上訴者,應得其同意。
2.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其中一人或數人於提起上訴後撤回上訴時,法院應即通知視為已提起上訴之共同訴訟人,命其於十日內表示是否撤回,逾期未為表示者,視為亦撤回上訴。
3.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
4.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撤回上訴準用之。
2.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其中一人或數人於提起上訴後撤回上訴時,法院應即通知視為已提起上訴之共同訴訟人,命其於十日內表示是否撤回,逾期未為表示者,視為亦撤回上訴。
3.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
4.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撤回上訴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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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許撤回上訴並非第三審獨有。答案選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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