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下列何者,得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
(A)代位訴訟之被代位債務人,非該訴訟之當事人或參加人,亦未受訴訟告 知者
(B)前訴訟之當事人於判決確定後死亡,該當事人之繼承人
(C)於前訴訟之第三審程序始參加訴訟之參加人
(D)受訴訟告知而未參加訴訟之受告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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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63), B(152), C(241), D(180), E(0) #3091839
統計: A(1163), B(152), C(241), D(180), E(0) #3091839
詳解 (共 3 筆)
#5788859
第 507-1 條
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以兩造為共同被告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提起撤銷之訴,請求撤銷對其不利部分之判決。但應循其他法定程序請求救濟者,不在此限。
→ 若「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曾經訴訟參加 (C)或曾受訴訟告知或通知 (D),既然事前程序已受保障(無論他有沒有來開庭),判決確定後就不能再依第507-1條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
整理自楊律師的課本第423頁。若有錯誤,麻煩不吝更正哦,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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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6855
民事訴訟法§507-1: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要件
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以兩造為共同被告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提起撤銷之訴,請求撤銷對其不利部分之判決。但應循其他法定程序請求救濟者,不在此限。
A:正確。
C:已經參加訴訟程序了。
D:告知你,你沒來,就你自己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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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401:既判力之主觀範圍
1.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亦有效力。
2.對於為他人而為原告或被告者之確定判決,對於該他人亦有效力。
3.前二項之規定,於假執行之宣告準用之。
2.對於為他人而為原告或被告者之確定判決,對於該他人亦有效力。
3.前二項之規定,於假執行之宣告準用之。
B:當事人之繼承人法律上被視為該當事人的延伸,不屬於「獨立於兩造當事人之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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