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公平審判是刑事訴訟之基本原則,但下列何種制度或原則,不是基於上述
原則而制定?
(A)迴避制度
(B)無罪推定原則
(C)簡易程序
(D)公開審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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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 B(95), C(1702), D(85), E(0) #3091844
統計: A(64), B(95), C(1702), D(85), E(0) #3091844
詳解 (共 7 筆)
#5840196
文義兼邏輯題
A→迴避是為了甚麼?公平
B→無罪推定是在判決確定前人人平等無罪,即符合公平的""平""
D→公開兩字的""公""不就和公平的""公""同義?
只有C簡易判決 是為了簡化程序特別設立的判決程序 無關公平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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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1754
簡易程序的核心目的是為了訴訟經濟(節省司法資源與時間),它屬於效率考量下的程序設計,而非直接用來體現公平審判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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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7073
刑事訴訟法§17:法官自行迴避之事由
法官於該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法官為被害人者。
二、法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三、法官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
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
五、法官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六、法官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法官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
八、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
一、法官為被害人者。
二、法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三、法官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
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
五、法官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六、法官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法官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
八、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
A:迴避制度確保法官的裁判不會受到與案件無關的因素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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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154:證據裁判主義
1.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2.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2.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B:每個人都是清白的,要定罪需有實質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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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449:簡易判決處刑之適用範圍
1.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2.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3.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2.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3.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C:簡易程序為簡化訴訟程序以節省訴訟成本,跟公平審判較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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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86:法庭之公開
1.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應公開法庭行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時,法院得決定不予公開。
2.前項應公開之程序,於法庭空間無法容納合理人數時,法院得以科技設備將開庭之聲音、影像傳送至同法院內適當空間之旁聽席公開行之。
3.第八十四條第四項、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一條、第九十四條及第九十五條之規定,於前項行公開程序之法庭準用之。
2.前項應公開之程序,於法庭空間無法容納合理人數時,法院得以科技設備將開庭之聲音、影像傳送至同法院內適當空間之旁聽席公開行之。
3.第八十四條第四項、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一條、第九十四條及第九十五條之規定,於前項行公開程序之法庭準用之。
D:審判過程應秉持公開透明原則,除有得不公開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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