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關於一般公示催告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B)申報權利之期間,除法律別有規定外,自公示催告之公告開始公告於法 院網站之日起、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之日起,應有 1 個月以上
(C)申報權利在期間已滿後,而在未為除權判決前者,與在期間內申報者, 有同一之效力
(D)法院就除權判決之聲請為裁判前,得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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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5), B(1088), C(247), D(121), E(0) #3091841
統計: A(125), B(1088), C(247), D(121), E(0) #3091841
詳解 (共 4 筆)
#5787546
關於一般公示催告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B) 申報權利之期間,除法律別有規定外,自公示催告之公告開始公告於法 院網站之日起、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之日起,應有 1 個月以上
(C) 申報權利在期間已滿後,而在未為除權判決前者,與在期間內申報者, 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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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6697
第 539 條
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公示催告,對於不申報權利人,生失權之效果。
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公示催告,對於不申報權利人,生失權之效果。
第 543 條
申報權利之期間,除法律別有規定外,自公示催告之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之日起,應有二個月以上。
第 544 條
申報權利在期間已滿後,而在未為除權判決前者,與在期間內申報者,有同一之效力。
第 545 條
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除權判決前之言詞辯論期日,應並通知已申報權利之人。
第 546 條
法院就除權判決之聲請為裁判前,得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
第 547 條
駁回除權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
申報權利之期間,除法律別有規定外,自公示催告之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之日起,應有二個月以上。
第 544 條
申報權利在期間已滿後,而在未為除權判決前者,與在期間內申報者,有同一之效力。
第 545 條
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除權判決前之言詞辯論期日,應並通知已申報權利之人。
第 546 條
法院就除權判決之聲請為裁判前,得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
第 547 條
駁回除權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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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0663
補:
一般公示催告➜二個月以上 §543
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三個月以上,九個月以下§556﹑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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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9289
(B)民訴§543:「申報權利之期間,除法律別有規定外,自公示催告之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
網站之日起、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之日起,應有二個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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