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甲起訴請求乙及丙各應返還借款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第一審法院為
甲全部勝訴之判決。乙及丙全部聲明不服,均提起上訴。經第二審法院以 乙已經清償甲 80 萬元,丙對甲另有債權 100 萬元得予抵銷為由,廢棄第 一審判決關於命乙給付甲 80 萬元、丙給付甲 100 萬元部分,並駁回甲此 部分第一審請求,另駁回乙及丙其餘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請求乙及丙返還借款各被駁回 80 萬元、100 萬元,各未逾第三審上訴 利益之數額,因此甲不得提起第三審上訴
(B)乙之第三審上訴利益為 120 萬元,已逾 100 萬元,因此乙得提起第三審 上訴
(C)丙雖因抵銷抗辯有理由,但仍得就全部敗訴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
(D)乙、丙均不服第二審判決共同提起上訴,應分別計算乙、丙之第三審上 訴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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