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下列那一項不屬於全民健康保險安全準備之來源?
(A)每年度收支之結餘
(B)每年度政府編列預算補助
(C)保險之滯納金
(D)保險安全準備所運用之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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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1), B(1313), C(1199), D(597), E(0) #1651739
統計: A(461), B(1313), C(1199), D(597), E(0) #1651739
詳解 (共 7 筆)
#2409318
| 第 76 條 | 本保險為平衡保險財務,應提列安全準備,其來源如下: 一、本保險每年度收支之結餘。 二、本保險之滯納金。 三、本保險安全準備所運用之收益。 四、政府已開徵之菸、酒健康福利捐。 五、依其他法令規定之收入。 本保險年度收支發生短絀時,應由本保險安全準備先行填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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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6217
用邏輯推:預算是措施性法律~
是一年一年編的,如果健保每年發生短絀,每年都要編預算救火,那也太可怕了吧。
補充:措施性法律
- 釋字第391號
- 解釋爭點:立委審議預算得否移動或增減預算項目?
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有審議預算案之權,立法委員於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應受憲法第七十條「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之限制及本院相關解釋之拘束,雖得為合理之刪減,惟基於預算案與法律案性質不同,尚不得比照審議法律案之方式逐條逐句增刪修改,而對各機關所編列預算之數額,在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並追加或削減原預算之項目。蓋就被移動增加或追加原預算之項目言,要難謂非上開憲法所指增加支出提議之一種,復涉及施政計畫內容之變動與調整,易導致政策成敗無所歸屬,責任政治難以建立,有違行政權與立法權分立,各本所司之制衡原理,應為憲法所不許。
重點摘錄:得合理刪減預算,不得增加支出、不得逐條增刪修改、不得移動。
- 到底甚麼是措施性法律?
預算案亦有其特殊性而與法律案不同;法律案無論關係院或立法委員皆有提案權,預算案則祇許行政院提出,此其一;法律案之提出及審議並無時程之限制,預算案則因關係政府整體年度之收支,須在一定期間內完成立法程序,故提案及審議皆有其時限,此其二;除此之外,預算案、法律案尚有一項本質上之區別,即法律係對不特定人(包括政府機關與一般人民)之權利義務關係所作之抽象規定,並可無限制的反覆產生其規範效力,預算案係以具體數字記載政府機關維持其正常運作及執行各項施政計畫所須之經費,每一年度實施一次即失其效力,兩者規定之內容、拘束之對象及持續性完全不同,故預算案實質上為行政行為之一種,但基於民主憲政之原理,預算案又必須由立法機關審議通過而具有法律之形式,故有稱之為措施性法律(Massnahmegesetz)者,以有別於通常意義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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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9623
不能一直依賴補助 -> 應該可以以這個角度去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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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4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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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7754
口訣:那隻酒很奇異 (★‿★)
題目:⬇️
下列那一項不屬於全民健康保險安全準備之來源?
本保險為平衡保險財務,應提列安全準備,其來源如下:
一、本保險每年度收支之結餘。
二、本保險之滯納金。
三、本保險安全準備所運用之收益。
四、政府已開徵之菸、酒健康福利捐。
五、依其他法令規定之收入。
題目:⬇️
下列那一項不屬於全民健康保險安全準備之來源?
(A) 每年度收支之結餘
(B) 每年度政府編列預算補助
(C) 保險之滯納金
(D) 保險安全準備所運用之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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